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393号
原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九超,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惠浩。
原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凯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原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296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