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702民初5468号
原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华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16173055J。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郑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原告安华电力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郑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华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被告中铁七局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华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1410.35元;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24549元,以上合计725959.35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由被告开发的张掖市滨河新区自驾游基地电力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19年8月28日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为1193343.79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欠付原告工程款701410.3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付工程款,但被告推诿至今。
中铁七局郑州公司当庭辩称:他公司与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张掖市滨河新区自驾游基地电力工程签订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于2019年8月23日进行最终决算,依据合同约定,质保金59667.19元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59667.19元未达到返还条件,他公司的实际欠款为582075.97元。对于违约金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算。对支付工程款701410.35元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清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原告安华电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2.合同封账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工程总价,以及质保金和保障金的期限已经到了,应该支付;3.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交纳诉讼保全费415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6月份,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张掖市滨河新区自驾游基地电力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及《合同封账协议》一份,并于2019年8月28日对施工工程量及质量进行结算,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193343.79元。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欠付原告工程款701410.35元(其中包括质保金59667.19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59667.19元、履约保证金59667.19元、安全风险抵押金59667.19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安华电力公司按协议完成施工任务,履行其合同义务。工程经双方已结算,债权债务明确,被告中铁七局郑州公司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中铁七局郑州公司给付工程款701410.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4549元,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质保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各59667.19元应扣除问题,因双方约定这两项款项于合同封顶协议签订3个月内支付94%,下欠款在工程竣工结算质保期后60日内支付,故质保期已过,再不扣除,被告应该及时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01410.35万元,承担利息24549元,合计72595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保全费4150,合计9680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退还5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雷毅
书记员 辛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