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长城电器成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保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财保6号

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器成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王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文淑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器成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关什字支行(账号:XXXX)银行存款486377元。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器成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48637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器成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关什字支行(账号:XXXX)银行存款486377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950元,由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器成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