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1民初196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16173055J。
法定代表人:文淑红。
被告:**刚,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山,住甘肃省山丹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安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计8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爱文
二0二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