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3日,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佑家,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3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4010元(含执行费11030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守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