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金润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9422号
申请人:泰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北集坡镇东河北村号。
法定代表人:贾友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2号。
负责人:王延生。
被申请人: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育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被申请人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户账号为37001666360050004463)、被申请人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芝罘支行(开户账号为81601010301421000170)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90000元进行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户账号为37001666360050004463)、被申请人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芝罘支行(开户账号为81601010301421000170)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春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