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金润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9422号之一
原告:泰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北集坡镇东河北村号。
法定代表人:贾友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魁、孔婷,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2号。
负责人:王延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魁、孔婷,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育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被告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30145600070420200722684756093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金额1567631.71元,并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1年8月22日,暂计50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背书受让一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145600070420200722684756093,票面金额为1567631.71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烟台泉弘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该票据以连续背书的形式依次规范流转,原告为最后持票人。票据到期之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三被告均系原告前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烟台泉弘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春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