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龙口市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伟志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6444号
原告:龙口市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双于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1MA3DPJH434。
法定代表人:陈伟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伟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双徐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M8J7F5G。
法定代表人:郭田。
被告: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313023940H。。
法定代表人:王育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被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爱丽舍1号楼[(-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88584F。
法定代表人:张建湘。
原告龙口市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伟志建材有限公司、烟台瑞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龙口市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3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时长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原告因买卖关系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从被告处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的显示:票据号码为230852301541920200831713929209,票据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日期:2020-08-31,汇票到期日2021-08-31,收票人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能否转让:可再转让。该汇票出票后,几经背书转让,于2020年9月30日背书转让被告2,被告2将汇票转让给被告1。2021年9月1日,因上述汇票无法兑付,承兑人拒绝签收付款,该票据目前处于提示付款已拒付,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对票据依法享有追索权,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同时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姜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