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2496号
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704号创意文化产业园B区B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生,户籍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足自治县。
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