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91民初497号
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0元,减半收取计17850元,由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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