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288号
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704号创意文化产业园B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宏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怀宽,男。
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03号。
法定代表人:曹珊,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
法定代表人:周兴道,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90元,由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剩余19645元退回甘肃南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