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牌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广西蜀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民初6283号之二
原告:广西蜀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川泸国际A栋9层17-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7728013U。
法定代表人:徐培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彩龙,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周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3号楼A单元17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BDT71P。
法定代表人:邓荣花,经理。
被告:江西王牌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新东街国际城银转庭二单元B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71169600F。
法定代表人:王大发,总经理。
原告广西蜀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蜀顺公司)与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王牌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王牌广西分公司)、江西王牌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王牌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西蜀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八桂凤凰城·凤锦园》项目劳务合同劳务费1807420元及退还该合同履约金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9428.68元(以3807420元为基数,按2%/月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月31日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以后违约金继续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江西王牌公司、江西王牌广西分公司签订了名为《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责任书》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八桂凤凰城·凤锦园项目的劳务施工,该项目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需支付合同履约金200万元,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00万元,进场正式开工一个月内再支付10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7年6月5日和2017年7月21日向被告江西王牌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履约金,并收到被告江西王牌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并持续至2017年10月,后由于被告江西王牌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11月3日,被告江西王牌公司和被告江西王牌广西分公司就此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盖章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量劳务费共计1807420.23元。2017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王牌公司与被告江西王牌劳务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2017年11月6日之前《八桂凤凰城·凤锦园》项目共产生劳务费1807420元及该项目的合同履约金为200万元,并承诺上述两项费用由后续进场的被告江西王牌劳务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支付,如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按2%/月计算违约金,同时这两个公司共同在该承诺书上盖章。原告随后按约定离场退出该项目。截至现在,原告都未收到被告承诺支付的劳务费及应退还的合同履约金。原告认为,原施工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江西王牌公司以及被告江西王牌广西分公司签订,而承诺书是由被告江西王牌公司和被告江西王牌劳务公司出具,且三被告之间是关联公司的关系,因此,三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江西王牌公司作为发包方,原告广西蜀顺公司作为承包方,共同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责任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江西王牌公司将位于南宁市桂园凤凰城·凤锦园项目的劳务施工发包给原告。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字样的印章,经办人处有“杨勇文”的签字捺印。庭审中,被告江西王牌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责任书》、《补充协议》、《履约保证金收条》、《八桂凤凰·凤锦园工程量汇总表》、《承诺书》中“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以上材料中加盖的“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9月20日,被告江西王牌公司员工周龙毅向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报案称,其所在的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杨会等人伪造公司印章,与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及个人签订建设合同,导致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冻结资产1000万元。同日,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作出广公(刑)立字[2018]183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显示,公安机关已对被告江西王牌公司被伪造印章案进行立案侦查,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合法性存疑,而杨勇文的行为有可能因伪造印章签订虚假合同而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蜀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34元,退还给原告广西蜀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小佳
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
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