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4540号之一
原告:**中,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文,范嘉军,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2月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院******。
法定代表人:郭代军。
被告: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
法定代表人:鄂亮。
第三人:江西王牌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新东街国际城银转庭******
法定代表人:王大发。
原告**中诉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王牌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聂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