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3196之二号
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9元,减半收取4449.5元,由甘肃金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旭晨 审 判 员  倪惠英 人民陪审员  黄宗斌
书 记 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