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饶市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4民初92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文,江西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4012565C。
法定代表人:鲍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周益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俊,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经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经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尔琳
人民陪审员  邵筱红
人民陪审员  吴彩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俞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