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4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聪灵,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北环中路37号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临街商铺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靳宝仓。
被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静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代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卿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