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4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聪灵,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北环中路37号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临街商铺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靳宝仓。
被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静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代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卿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