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55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住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聪灵,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北环中路37号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临街商铺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靳宝仓。
被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静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学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翠芳
书 记 员 张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