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2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
法定代表人:张秉权
被执行人: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靳宝仓
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法定代表人:张登喜
申请执行人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中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划拨回全部案件款及执行费费,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2执137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