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679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城南新区荣彬商业街1栋3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艾孜则·拜克热,男,1997年4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提·麦米提民,男,1998年3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阿布拉·**提,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
被告:***木·巴拉提,男,1997年3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热合曼·吾扑尔,男,1987年3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孜则·拜克热、***、***提·麦米提民、***、阿布拉·**提、***木·巴拉提、***、***、热合曼·吾扑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林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