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县濯**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1民初1223号 原告: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滨湖路龙庭国际5号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345EBR2X。 法定代表人:叶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濯**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濯**兴隆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0041012398。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效公司)与被告长汀县濯**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濯**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濯**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377,212.17元(暂计,实际金额待鉴定后确定),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中效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04,985.0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起案件支付的鉴定费21,38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发包人。2017年5月2日,原告中标为案涉项目的承包人,并于2017年5月26日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以单价合同、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工程进度支付,付款比例为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4日内,付至工程总价的85%;工程结算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转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十二个月;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分两次清算,每次清算返还比例各为50%,返还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每间隔六个月后的28天等事项。2017年5月底,原、被告又再次签订《<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合同项目资金为上级专项资金,新增工程量后,如果工程总投资金额超出上级专项拨款金额,则超出部分金额由发包人承担,并按照承包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方;新增工程量与原合同的进度款一起支付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始施工。2017年11月2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800,000元。2018年4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4,177,212.17元。随后,被告将案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送长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造价审核,但该中心至今尚未作出审核结论。虽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付款要求,但被告均以财审中心尚未作出结论为由予以拒绝。现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案涉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造价结算,并同意以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的结论作为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若被告不同意选定,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特起诉前来,请求法院如诉判准。 濯**政府辩称,对于案涉项目由中效公司施工,答辩人没有意见。一、对于诉请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答辩人认为该项诉请不应当予以支持。因为中效公司提起诉讼时,双方对价款存在争议,并不确定支付的金额,答辩人的违约情形是不能成立的。应当以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支付期限,如果逾期再起算违约金才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鉴定费的承担的问题。答辩人认为,应当按照本案当中送审价格400多万,与鉴定结论200多万的比例来判断,依法判决承担的金额。三、中效公司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述及答辩人已付1,800,000元是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濯**政府系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发包人。2017年5月2日,中效公司中标为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标段)的中标单位,并于2017年5月26日与濯**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其中约定,1.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形式,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2.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付款比例为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4日内,经发包人确认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工程结算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付至审定工程含税总造价的95%,工程余款转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造价的5%);3.缺陷责任期为十二个月,质量保证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分两次清算返还,每次清算返还比例各为50%,返还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每间隔六个月后的28天内。合同还作了其他约定。此后,双方补充签订《<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合同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新增工程量后,如果工程总投资金额超出上级专项拨款金额,则超出部分金额由发包人承担,并按照承包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方;新增工程量按照承包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同进度款一起支付给承包方。2017年5月25日案涉工程开工建设,2017年11月2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至今日濯**政府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共1,800,000元。2018年4月23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4,177,212.17元。之后,濯**政府将案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送长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造价审核,但该中心至今尚未作出审核结论。现双方同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的鉴定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诉讼过程中,2022年6月20日中效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审造价为4,454,231元。受托单位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建设工程结算鉴定结果通知书》《工程审核书》,鉴定结果为:工程含税总造价为2,804,985.03元。中效公司向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缴交了造价咨询费21,380元。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中效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福建省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施工资料》复印件、《建设工程结算鉴定结果通知书》《工程审核书》《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以及当事人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支付工程欠款问题。2017年5月26日濯**政府与中效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之后双方补充签订《<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7年5月25日案涉工程开工建设,2017年11月2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濯**政府已向中效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1,800,000元。濯**政府将案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送长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造价审核,但该中心至今未作出审核结论。濯**政府与中效公司同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的鉴定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经受托单位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建设工程结算鉴定结果通知书》《工程审核书》,鉴定结果为:工程含税总造价为2,804,985.03元。濯**政府已向中效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1,800,000元,尚欠工程款2,804,985.03-1,800,000=1,004,985.03元,应由濯**政府向中效公司支付,对中效公司变更后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问题。案涉工程造价未经财政审计或司法鉴定,不能确定具体数额,并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应付工程价款之时为本判决生效之日,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依法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中效公司主张按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濯**政府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关于造价咨询费21,380元的负担问题。中效公司向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缴交了造价咨询费21,380元。造价咨询费即司法鉴定费属诉讼费用范畴,应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此费用的负担。工程造价咨询费21,380元,应由濯**政府负担2,804,985.03元(工程造价)÷4,454,231元(送审造价)×21,380元(造价咨询费)=13,463.73元。对中效公司要求濯**政府承担本案鉴定费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汀县濯**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04,985.03元; 二、长汀县濯**人民政府应向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工程款1,004,985.03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判决生效之日所处时段的LPR)计算的利息; 三、长汀县濯**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造价咨询费13,463.73元; 四、驳回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7元,由福建中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元,长汀县濯**人民政府负担13,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尚 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