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云田镇北站村北站社渭阳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迎宾大道***归综合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6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1申请撤销其于2020年11月24日与被上诉人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结算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审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结算协议书显失公平,二审中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实际已完成的案涉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重审中你院应结合鉴定意见,审查二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6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亚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