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诉前调确944号 申请人:***,女,1984年7月7日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322831665,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云田镇北站村北站社渭阳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3年11月2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误工费、护理等费用共计16000元,于2023年11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后不再追究该公司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甘肃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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