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4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8794370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佩佩(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884590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99号服务业集聚区一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森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92318147F,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81154.1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1154.15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3月1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0982民初14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1154.1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嘉
书 记 员 陆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