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8794370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佩佩(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884590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99号服务业集聚区一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森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92318147F,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森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5089元,减半收取计1254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嘉
书 记 员 陆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