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770号之一
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8794370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884590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99号服务业集聚区一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振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49元,减半收取16525元,由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