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5306号之一
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69元,减半收取12334.5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7334.50元,由原告江苏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