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登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天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易登峰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人代表:李沁芳,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梅,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登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易琰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天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悦心润苑2门**201、203
法定代表人:尹怀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堡子社**。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登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天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鹏飞
审判员  吴善善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