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异106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
法人代表:李沁芳,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梅,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登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易琰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天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悦心润苑。
法定代表人:尹怀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登峰,男,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香泉回族镇西寨村河南社。
被申请人:尹怀民,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登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天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易登峰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尹怀民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被执行人甘肃天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该公司100%股权。被执行人甘肃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类型亦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尹怀民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该公司100%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尹怀民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尹怀民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尹怀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有福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