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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2区1-2503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乡下杨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男,该乡司法所所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
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长录
审判员冯云杉
审判员摆建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利萍
书记员张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