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1、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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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2区1-2503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乡下杨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男,该乡司法所所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
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长录

审判员冯云杉

审判员摆建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利萍

书记员张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