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8民初622号
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红卫水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天成,总经理。
被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陆华,总经理。
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929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宝鸡正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侠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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