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407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固城乡农民。
被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惠民大厦9层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萱
书记员 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