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东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华县龙村镇中心小学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4行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兴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来胜,该局建筑市场监督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长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怡然居)1号复式店。
法定代表人曹启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丘坚,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昊明,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五华县******学,地址: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春,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梅府行复住建〔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一案过程中,原审被告作出《关于撤回梅府行复住建〔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原审被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决定撤回梅府行复住建〔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兴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1481行初11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利玲
审 判 员 贺 璐
审 判 员 黄巢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张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