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11民初561号之一
原告:四川人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3Q5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30号2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918316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人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人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人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6元,减半收取计6,088元,保全费4,520元,两项合计10,608元,由原告四川人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