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393号
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656XY。
法定代表人:何毅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男,汉族,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赵岩。
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靖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袁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