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邵柏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贵鑫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福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柏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汤省公路**>
法定代表人:邵柏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柏芝,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贵鑫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邵柏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贵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贵鑫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邵柏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上海贵鑫超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188号的房产及相应土地。
二、查封、扣押上海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溶解有铂金、铑粉合金的21缸液体。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宗   堂
审判员 马越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