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执恢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西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费建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136540.22元。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2月5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管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在执行过程中,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为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义务。
五、本院向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边界不清,房产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款尚余2036540.2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506执恢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