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4595号
申请人: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于营村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庆云县××。
申请人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