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36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和顺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业中心A座12B-054号天津市津南区庄园45-。
法定代表人:孟鑫,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于营村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园区三赢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本林,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市和顺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开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赵建伟
书记员李明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