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和顺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3执1246号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9)鲁0303执保10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和顺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1368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书记员  黄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