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194号
申请人: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于营村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内(园区三赢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本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广青机器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西首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西区401号。
法定代表人:伊秀芬,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广青机器人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广青机器人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广青机器人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