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3406号
申请人:滦南县志德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庄镇守一村。
经营者:***,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
法定代表人:何敏丰,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612362606。
申请人滦南县志德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账户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账号:12×××2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