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25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612362606。
法定代表人:何敏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众创空间13号楼-10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5595805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鲁0703民初25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