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34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滦南县志德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庄镇守一村。
经营者:***,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
法定代表人:何敏丰,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津0117民初34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