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091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敏丰。
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