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606号
原告: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4号。
法定代表人:**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