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2559号

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612362606。

法定代表人:何敏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众创空间13号楼-10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55958056L。

法定代表人:张昌杭。

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8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牟爱平

审判员  王美丽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