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2执1657号
申请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联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沅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10号之二9层A-17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厦门联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567234元给申请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并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736元、诉讼费3356元、执行费8163元,以上共计583489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联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83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厦门联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583489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厦门联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