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62号
申请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
法定代表人:刘成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再学,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舟。
申请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635961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263596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