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1862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2民初4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5880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944元、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47881元、执行费28949元,以上共计26838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683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科利华电子有限公司2683854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智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