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阴县聚源蔬菜专业合作社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81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城南大运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阴县聚源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阴县马营庄乡八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裴某,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山阴县聚源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山阴县聚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山阴县聚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收入85699元;
2查封、扣押山阴县聚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价值8569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玉